【以案释法】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养老保险金111万,中方法院判了!
2022-02-28 16:29:31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杨丽群 | 作者:李莹 彭蓝霄 通讯员:李晓露          浏览量:866

中方融媒2月28日讯  养老保险金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广大老百姓的养命钱。可有的人却利欲熏心,企图通过虚增、截留社保卡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2012年8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负责中方县桐木镇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就业服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虚增、截留养老保险存折、社保卡的手段,通过取现、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111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等。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属贪污罪。”刑庭法官助理郭翰霖说,“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中方县桐木镇劳动保障岗位相关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10万元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投案自首的态度,依照刑法第38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剩余101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刑庭法官助理郭翰霖解释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增、截留养老保险存折、社保卡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中方政法》栏目提醒各单位或者个人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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